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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8-11-24 10:03:57    浏览:20    点赞: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一)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

2018年起,县财政每年整合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主要支持优质稻、“两茶”(茶叶、油茶)、中药材、特色水果、养殖(生猪、衡山黄鸡)等五大重点产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制定出台扶持、奖励措施。其中,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500万元(整合2015年1月县长办公会议决定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和2017年3月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扶持资金200万元),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龙头企业扶持、休闲农业发展、农产品品牌创建,由农业局负责实施。各专项资金随财力增长,逐步加大投入。

(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

1. 加强农业基地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择优扶持10个左右的基地,用于支持基地发展与生产性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1)合乎衡山县重点发展产业政策;(2)基地规模:水稻1000亩以上;特色水果、中药材、蔬菜、特色养殖等200亩以上;生猪常年存栏1000头,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牛200头以上;养羊500只以上;禽类养殖5万羽以上;(3)新增基地优先扶持。

2. 加大对市级以上的龙头企业扶持,发挥领军龙头作用。每年安排150万元扶持10个左右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与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1)合乎衡山县重点发展产业政策;(2)必须是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必须是进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放宽条件);(3)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投资100万元以上;(4)企业运行状况良好,主导产业突出,企业竞争力与带动能力强,产业扶贫效果好,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3. 充分利用我县自然、人文环境的优越条件,扶持发展我县休闲农业。每年安排100万元,扶持10家左右的休闲农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与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1)休闲农业企业必须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拖欠职工工资;(2)本年度企业新增投入100万元以上;(3)星级休闲农业企业优先的原则;(4)参照省休闲农庄星级评定标准,计分评定。

4. 支持农业企业创建品牌。每年安排50万元,鼓励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博览会或重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参加的农业企业补助展位费和装修费。

农业基地与龙头企业、休闲农庄不能重复申报;同年度如享受到省、市产业扶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县级资金扶持。所有对茶叶、油茶企业(基地)的扶持由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开支,不列入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范围。

(三)鼓励农业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增国家级五星级、四级星、三星级农业休闲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省级五星级、四级星、三星级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省级示范合作社、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国家驰名商标农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衡阳市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省、市农业博览会上获得金奖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强化金融支撑

加强与省市县农业担保公司合作,积极开展“农保贷”等支农信贷业务。对信用较好的龙头企业,相关金融部门要大力推广公议授信、联保贷款、林权、土地使用权年抵押贷款等服务项目,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财政采取贴息、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扶持。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的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六)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的外商(包括本县以外的国内客商),享受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对外商投资农业给予同等的优惠和支持。

(七)落实用地保障政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等建设,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落实用电保障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企业,家庭作坊、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九)建立奖励考核制度。从农业产业化扶持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左右,用于组织产业培训,观摩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考核体系,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用于奖励发展产业工作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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