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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2018-12-23 11:29:56    浏览:84    点赞: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宿型农家乐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全力打造乡村旅游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关于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市委〔2016〕21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和农家民宿户(点)扶持办法。

一、扶持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原则。每年设立3000万元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基金,当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扶持方式

1.扶持条件。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是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文化特色、村居民舍和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以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农家民宿户(点)为主体,能为游客提供较为丰富的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并具备比较完善的旅游、度假、养老、商务、会务接待设施和一定规模接纳能力的镇(街道),必须具备2个以上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5。

2.补助。对验收合格,达到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标准的镇(街道),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每增加1个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宣传。

三、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扶持方式

1.扶持条件。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是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文化特色、村居民舍和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以农户经营为主体,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农”特色的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设施和接纳能力的行政村。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一般要求达到“一个服务中心、一批乡村观光或体验景点、一条游览线路、一套解说系统、一批星级农家民宿经营户(户数在10户以上,不少于100张床位)、一套管理制度”等“六个一”标准。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4。鼓励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评定验收按照国家3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标准。

2.补助。列入创建的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先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待创建完成通过验收后,再给予70万元补助;通过国家3A级旅游景区验收的,再奖励200万元。补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宣传以及村民宿服务中心运行。

四、农家民宿户(点)扶持方式

1.扶持条件。农家民宿户(点)是指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城镇建成区域除外),结合当地人文和自然景观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要求房屋产权清晰,合法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600平方米以内(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可适当放宽),层数不超过4层(含)、房间5间以上、15间以下。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农家民宿。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及台州府城文化旅游区内精品客栈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在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农家民宿日常管理体系,享受本扶持政策。

2.补助

1)农户改建补助。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临海市评定的三星级以上民宿经营户进行补助,对通过验收后,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拨付农户改建补助总额的70%,次年根据经营情况,拨付剩余的30%补助资金。对未开展经营、拒绝接待游客或不诚信经营的民宿经营户扣除剩余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经审核,改造后达到干湿分离的,每间一次性补助4000元,未达到干湿分离的,每间一次性补助2000元;卫生间拼用的双人房每间一次性补助1500元,单人房每间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改建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改造前后对比照片、人工工资花名册、原材料费用票据等)。

2)获得农家民宿标识和星级标志的农家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民宿,将收回已经发的标识和星级标志。

3)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可以通过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五、其他扶持方式

1.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对市农家乐协会每年补助15万元,主要用于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网站运行管理、协会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费用支出等。

2.村级管理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村集中发展民宿,对三星级以上民宿10户(含)以上且床位在150张(含)以上,并建立村级服务组织、设有游客接待中心,安装旅馆治安信息系统,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宣传营销、统一接待登记、统一客源分配、统一业务培训、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收费结账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及时上报经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的村,经认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补助要用于民宿管理支出。

对流转闲置房屋兴办主题特色民宿的村集体予以奖励,流转房屋5间—19间(自然间)的奖励1万元,每增10间增加奖励1万元。

3.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端民宿、青年旅舍,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经市发改局立项、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核,建成投运一年后的,经认定(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按工程建安费15%予以一次性补助。

4.鼓励开拓旅游市场。旅行社组织游客来临海旅游,入住民宿住一晚按10元/间奖励,连续住两晚以上按20元/间奖励给旅行社。

5.保障建设用地。建设开发民宿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6.落实税收政策。按相关规定减免税收,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加大信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信用评定情况加大对农民建设提升民宿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村集体经济投资开发民宿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

8.加强统一管理和服务培训。每年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的会议、培训、宣传、资料编印等,由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使用。

9.加大营销推介工作。农办、旅游局要加大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宣传营销,确保民宿客源。全市各镇(街道)、各民宿村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宣传推介,形成宣传合力。

10.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审批程序

1.申报。民宿经营户(点)、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均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由所在镇(街道)统一汇总,审核后申报。

2.初审。镇(街道)将申报资料报至市农办,由市农办、市旅游局联合进行初审。

3.审核。初审后,由市农办召集成员单位对申报方案进行现场审评、资料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

4.评审。项目投入经营一年后,经民宿经营者申请,由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审核方案建设且正常营业的民宿经营个人和单位,及时予以政策兑现。每年6月、10月,分两次对项目进行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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