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主要是在村民内部,相对容易协调。在新的时期,大量利益主体参与到乡村旅游发展当中,一方面为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提供了重要源泉,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乡村旅游发展利益协调更为复杂。
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很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实现共建共享,进而引发了诸多矛盾,导致优美的资源的不能很好地转化为农民的收益。比如,在本次中央一号文件中,在支持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明确强调,“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就是为了防止“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出现对农村资源“疯狂掠夺”的情况。
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的旅游业发展应该是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同时也是适度和节制的。一方面要借助乡村治理新体系的构建,做好外来旅游投资者、经营者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对接。比如要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村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优化和改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契约行为,与此同时,也要不断探索乡村旅游发展中纠纷调处的机制等等。
另一方面,要构建起通过旅游业实现乡村精准脱贫中政府投入和市场投资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目前,各个方面对“三农”问题都很重视,不少扶贫资金都投入到乡村振兴中来,但如何将扶贫资金用到刀刃上并不容易。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旅游发展中,特别需要用有效的政府投入来降低社会资本进入乡村旅游业的投资门槛,提高外来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同时,以政府投入作为前置条件约束外来投资商实现与村民利益的共享,这样才能实现乡村旅游的良性发展。
除此之外,乡村旅游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在一号文件中,专门对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进行了全面阐释。目前在旅游部门的推动下,开展了一些针对乡村旅游的专项培训,但是对乡村人才的建设基本上还处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的局面,鉴于乡村旅游对乡村振兴的重要牵动作用,有必要建立起劳动人事、农业、旅游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加大对乡村旅游人才建设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