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三)现场笔录;
(四)勘验笔录;
(五)询问笔录;
(六)听证笔录;
(七)鉴定意见;
(八)视听资料;
(九)电子数据;
(十)书证;
(十一)物证。
【证人证言制作要求】
执法人员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证人应在证言上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执法人员记录证人证言时,应当告知证人就其亲历事实进行陈述,不应主观推测或者臆测。
【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制作现场笔录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制作笔录应当在案件发生现场,并载明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客观内容,不能包括主观的定性、推测及其他结论;
(二)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三)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居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笔录,严禁其他人员旁听。
询问笔录应采取问答方式,全面、客观的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不使用提示性或诱导式的语言,不对该行为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
笔录应记录亮明证件、权利告知等必要程序的履行情况,由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签名,由被询问人核对,当事人有阅读困难的,执法人员可向其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并摁手印;笔录修改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摁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鉴定意见要求】
执法机构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进行分析、鉴别。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参与鉴定的鉴定人不得具有法定回避情形。
【视听资料制作要求】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要收集原始载体;
(二)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节录本或者录像;
(三)音频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执法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过程中,制作笔录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源,包括制作人、制作时间和地点、制作方法、证明对象等内容;
(二)证据提供人;
(三)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制作复制件的技术方法和过程等;
(四)执法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执法人员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制作要求】
执法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下列步骤取证,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一)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并制作现场笔录,如实记载电子数据的类型、原始来源、具体内容、取证时间和地点、证据提供人等,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无法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或者转化成其他有效形式的证据材料,制作电子数据打印件应当由当事人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将电子数据调取、打印的过程全程录像记录。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
【书证收集要求】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
(二)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影响企业经营或个人从业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并由当事人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收集宣传招徕资料等内容相同的书证时,可以调取部分书证,并要求当事人在调取的书证上注明实际份数;
(四)收集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请该部门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其印章;
(五)收集各类报表、会计帐册等专业书证的,应当附有执法人员制作或当事人提交的说明材料,阐述该证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六)书证上应当注明证据出处和出证日期,并由当事人和 2 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收集要求】
执法人员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并可以录制调取原物的过程;
(二)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或影响企业经营或个人从业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并要求当事人出具与原物核对无误的说明;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取其中的一部分,但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种类物的数量;
(四)收集物证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现场笔录。
【外文证据制作要求】
收集外文证据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处理措施】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明事实,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执法人员可以履行以下告知:
(一)向当事人告知其持有或应当持有的相关证据;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应当提供;
(三)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履行上述告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证明。
【先行证据保存操作程序】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与当事人确认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因当事人原因导致相关证据无法返还的后果。
【先行证据保存处理】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先行保存证据返还】
执法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将先行保存的证据,按照下列要求返还当事人:
(一)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向当事人返还证据,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并附送达回证。 证据原件返还当事人,制作证据复制件的,应在复制件上注明证据原件已经执法机构采取了先行证据保存措施、原件出处、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