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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家乐,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呢?

2018-07-20 12:05:02    浏览:8    点赞: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案例:老唐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2015年底,老唐夫妇对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乐,因菜肴滋味和性价比都较好,在当地小有名气。

2017年十月的一天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这里春游,接近傍晚时,几个人一同来到老唐经营的农家乐用餐,老唐热情地迎接招待了高先生等人。大家吃得很香,以致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伤势严重,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唐的经营地方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而老唐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造成自我摔伤,应自担损失。

之后,高先生将老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的农家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在厨房门口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先生作为起到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消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我进入厨房摔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说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地方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地方等公共地方的治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唐作为农家乐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保障包括卫生间、厨房在内的经营地方的安全,为每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老唐家厨房地面湿滑,老唐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进入厨房、小心地滑”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高先生摔倒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高先生作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饭店厨房这种特殊环境有足够的认识,认识到存在一定的惊险性,对自我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先生疏忽大意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因素之一。因为高先生自我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减轻老唐夫妇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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