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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新型业态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9-19 16:52:37    浏览:2    点赞:0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产业强县”发展战略,努力构建融合、绿色、全面发展的农村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现代农业、民宿经济等农村新型业态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实现农民创业增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七大农业

1.规模农业。

1)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用于配套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和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创新耕作制度,努力实现“千斤粮万元钱”亩产效益。

2)每年安排4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蜂业、竹业(不含毛竹)、茶业、干果(山核桃、香榧)、优质蔬菜、特色水果、木本油料、珍贵树种、蚕桑、中药材、食用菌、健康水产、珍贵树种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扩大产业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基地等环节,当年生产性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额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4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打造县级特色农业精品园和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业强镇、农创客小镇。精心打造核心基地连片500亩、辐射面积达到1000亩的县级特色农业精品园区,当年新增产业面积200亩以上、新增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4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含各级财政相关政策补助),个别规模大、投入高、示范好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上限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积极争取省级农业“一区一镇”、农创客小镇建设,建立县级统筹协调机制,通过整合部门、乡镇相关资源,保障配套资金落实,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土地股份制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2.立体农业。每年安排100万元,大力引导发展林药、林菌、林菜、林粮、林下花海等林下经济。按照所套种一年生、多年生经济作物,起点面积在3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200元、500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主体最高补助30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3.智慧农业。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推进智慧农业示范工程建设。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园)区、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促进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推进农企触网、平台培育等工作,加强公共仓储配送体系、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培育一批农村电商特色乡镇、特色村、特色点,促进农产品触网进城,具体见《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生态农业。每年安排130万元,专项用于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1)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健康养殖、鼓励畜禽排泄物(沼液、沼渣)异地消纳,对符合规划且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和畜禽排泄物收集资源化利用的服务组织,购买沼液、粪便运输车以及沼气发电机组等,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企业、收集处理中心和沼液收集中心,按实际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机肥生产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它不超过5万元。

2)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对当年累计施用商品有机肥20吨以上的用户,按每吨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用户各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200亩以上的单位和大户,经现场验收确认,给予每亩40元的补助;对年收集本县农作物秸秆1000吨以上并开展综合利用的单位,按照验收确认的秸秆收集量给予每吨最高100元的补助。单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通过县级验收的美丽田园体验区、美丽农牧渔场给予每个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休闲农业。每年安排320万元,鼓励按照“三产融合”理念,深入拓展农业休闲、观光、体验功能,打造一批农旅结合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园(综合体),根据园区规模、体验项目、实际投资、星级评定等,按二至五星级,起点面积依次分别达到100150200500亩,亩均综合投入达到5万元以上,按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休闲设施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旅游农产品开发和旅游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厂区体验游项目、旅游企业建设100平米以上农产品旅游超市以及县内大型超市设立桐庐旅游农产品专区的,按POS机收银系统记录审核认定的销售额给予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

6.设施农业。

1)每年安排120万元,专项用于推进规模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建10亩以上钢架(温室)大棚、水果避雨设施和60亩以上水果架式栽培、喷(滴)灌节水设施,按核定实际投资额给予4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其中高档连栋大棚申报起点为5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2)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林道建设和古道保护开发。立足生产发展需要和生态景观保护,在规划立项严格把关前提下,积极推进标准化林道的建设和提升,相关实施细则由农林局另行制定。

3)每年安排160万元,用于加快先进适用农机的试验引进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对本县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农业部门农机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农机具,按照省市规定县级配套标准给予相应购置及报废补贴,具体细则由农林局另行制定。

7.品牌农业。对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品牌打造给予以奖代补,具体见《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注重龙头示范带动,大力培育四大主体(牵头单位:县农办)

8.推进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培育一批实力强、服务好的示范社(场)。开展示范社提升项目建设,支持合作社(含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会、土地股份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经营服务场所建设、生产技术培训、农产品初加工和市场(业务)拓展等,每个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8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以上示范(规范)社的,优先安排提升项目建设。

9.着力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每年安排不低于17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改造和扩大产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迁)建、新增技改投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50%)且带动本县农民增收明显的,按核定投资分别给予8%5%的补助;农产品原料大部分来自县外但税收增长明显的,按减半补助且以企业当年税收留县部分为上限;对新增技改投资项目,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和蚕茧、干鲜果、笋竹、蜂产品、油茶加工企业,补助标准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项目同时取得上一级财政补助的,实行补差。开展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国家、省、市三级,当年或次年分别给予安排最高50万元、10万元、5万元贴息项目,按其生产性贷款的3%标准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升级实行补差。

10.引导人才返乡创业培育职业农民。每年安排70万元。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到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农民之家创业服务社、乡村民宿就业或自主创办农业经营实体、民宿,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的补助,连补3年,同一单位最多补助3人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及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到农村自主创业,投资农林基地、农产品专卖店或电子商务、乡村民宿等涉农行业,在土地流转、场地租赁、产业发展、装修投入等方面给予实际投入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与前款就业政策不重复享受。组织“客栈民宿经营师”培训和资格评定,开展“民宿金管家”评选活动,培养民宿专业人才队伍。每年分别给予分水、瑶琳、百江、合村四个蚕桑重点乡镇5万元补助,用于推进蚕桑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大力推进五项改革(牵头单位:县农办)

11.深化农民之家创业服务试点。每年安排350万元,专项用于“农民之家”创业服务社建设,继续扩大试点,提升服务能力和实效。对服务社办公服务场所建设,通过验收后视实际投入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补助。支持“农民之家”创业服务社在资源收储、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实质性运作,土地流转实现整村覆盖或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对其用于流转(租赁、收储)的银行贷款给予3%一次性贴息,最高10万元。对以股份制、自主投入形式开发,对集体、村民形成实质增收的“农民之家”产业发展项目,按实际投资的6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12.稳妥推进土地股份经营试点。每年安排30万元,对土地经营权折价形式建立的土地股份经营试点,连片经营面积200亩以上且产业化带动和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对其投资主体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

13.推进两权一房抵押贷款试点。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推进农村“两权一房”抵押贷款试点,对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贴息(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由农林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14.规范涉农设施用地审批管理。在不破坏耕地、不改变性质的前提下,推进农业园区配套设施适度建设。因安全、环保及建设、经营等需要,在不占用农田、不硬化场地、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严格审批把关,允许精品民宿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和“四荒地”等建设配套休憩、景观及环保设施,具体由农办、国土、住建、拆迁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15.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设立总额100万元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用于对尚未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进行大灾救助。在叶菜生产功能区内开展蔬菜政策性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对参加杭州市茶叶气象指数保险的企业给予总保费20%的补助。每年安排20万元养蜂业风险救助基金。

四、促进三产联动融合,大力发展民宿经济(牵头单位:县农办)

每年安排总额1000万元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整合,用于扶持乡村特色民宿增量提质、转型发展。

16.抓好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大众民宿集聚、提质和精品民宿增量、增效。

1)对资源、区位、基础适合民宿经济发展,经营户达到15户、总床位150张以上,且在配套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和公共服务方面支出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民宿示范村(集聚区、综合体),每年选择34个进行重点培育,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80万元的补助。

2)对利用(租用、转让)农房主房3幢及以上且客房12间左右或国有(集体)用房1幢及以上且客房10间以上,有特色、品位的主题型精品民宿示范项目,改造投入在150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且证照齐全、经营良好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4080万元、8010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利用自有合法农房发展“小、精、美”单体型特色民宿,其改造、装修、装饰等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抓好民宿改造提升。鼓励民宿示范村对大众民宿改造提升进行统一规划,对当年改造提升5户以上,引进专业团队设计提供既彰显本村特色又可供选择的室内外改造提升方案和现场指导,对规划设计及相关指导费用给予5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抓好民宿行业规范。

1)对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设立村级旅游公司或行业协会且管理到位、作用明显、经营户普遍认可的民宿特色村,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2)将民宿纳入小微企业税收管理,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民宿,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实缴税收3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产出达到5万元的民宿,取税收排名前五位,依次给予51万元以奖代补。

3)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县级民宿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民宿评级和分级管理工作。

19.抓好民宿宣传招引。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专项用于媒体宣传、手册编印和组织开展旅游促销、项目招商、农旅对接活动,重点拓展上海、江苏以及杭绍甬等地客源市场。对旅行社为民宿引客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

五、附则

20.本意见的执行期为现代农业20172019年、民宿经济20182019年,2017年度民宿经济扶持政策按县委办〔2015102号文件执行。县财政按照20172019年三年安排总额1.05亿元资金(年均350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现代农业增量提质;20182019年两年安排总额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民宿经济提升发展。在严格把关、厉行节约前提下,年度间、项目间资金安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调剂,滚动使用。

21.本意见规定的实际投入均不含土地价、房屋(场地)租金、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并以工程结算及合规发票实际支付额为准。

2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漏税费、侵权、欺诈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养殖企业未达到污水达标排放要求,涉农经营主体牵涉违法建筑,违反“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无违建县”创建等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基本农田内发展林业产业、粮食功能区内发展非粮产业的,均不得享受本政策。

23.本意见由县农办、县农林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政策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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